《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

来源: 作者: 时间:2020-07-06
经省政府同意,由省民委、省人社厅联合修订的《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》14日印发。

  吉林日报4月14日讯(记者祖维晨)记者从省民委获悉,经省政府同意,由省民委、省人社厅联合修订的《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》(以下称《表彰办法》)今天印发。

  党的十八大以来,我省高度重视功勋荣誉表彰工作,印发了《吉林省表彰奖励办法(试行)》等法规规章。为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,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,省民委启动《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表彰办法》修订工作。

  新印发的《表彰办法》明确了表彰依据,即《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》《吉林省表彰奖励办法(试行)》《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》等有关法律法规;增加了强调“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”“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”“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,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”等内容的具体条件,同时,评选表彰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;对发挥先进作用、先进待遇和管理、撤销表彰奖励程序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规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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